球员讨薪等纠纷欲诉无门?中国体育要补"仲裁"这1课

2020-10-13

  9月27日,代表大连人出场的王振澳完成了自己的中超首秀。视觉中国供图

  平静了两周之后,苏州赛区和大连赛区又开始热闹起来——本赛季中超联赛第二阶段争冠组和保级组赛事将于10月16日分别在两个赛区展开,各队近日陆续进驻赛区,东道主大连人与石家庄永昌的对决,将在保级组率先开打。

  尽管大连人在第一阶段赛事遭遇打击,14轮比赛只赢下两场,但这支球队实力不弱,主力前锋龙东最终留在队中没有返回委内瑞拉征战世预赛,是大连人保级的重要砝码,一旦取胜石家庄永昌提前保级,球队甚至可以赢得更大的空间来为新赛季布局——大连人的“青春风暴”早有储备,多名U23球员开始征战中超,1999年出生的王振澳也在第一阶段最后一场比赛中换下老将郑龙完成了自己中超联赛的首次亮相。

   “司法建议”完善中国足协章程

  王振澳是过去3年中国足坛一起涉及青训赔偿的典型事件当事人,他的经历使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快推进建立专门体育仲裁制度,修改中国足协章程及相关工作规则,完善青少年足球培训违约赔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上个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分别复函,表示将根据司法建议进行现有规则的修改和完善。

  本报在2019年5月曾对此事件做过专题报道,当时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俱乐部”)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将王振澳及其父亲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家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约2002.7万余元——起因为万达俱乐部出资将13岁的王振澳送至西班牙接受足球培训,但王振澳年满18岁后与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签订了职业球员合同,万达俱乐部认为王振澳违约。

  由于体育行业培训尤其足球青少年培训及其取得收益的特殊性,有别于常见的“教育合同培训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在2018年年底和2019年年初两次开庭但未作判决,最终经朝阳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去年10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振澳“回归”万达完成注册并在本赛季获得出场机会,业内人士多表示这是“最合理结果”。

  “国内有些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类似足球行业合同纠纷,北京朝阳法院能够受理这个案件、专门召开研讨会,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发送司法建议,可以说是中国体育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双全说,“体育纠纷尤其是涉及青训补偿和俱乐部解散球员讨薪的这两类足球行业纠纷,作为经手不少类似案件的代理律师,我们迫切希望法院首先能够受理这些体育行业纠纷。”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现体育纠纷管辖和青少年足球培训违约赔偿、联合机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关于体育纠纷的管辖,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我国并未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制度,导致部分体育纠纷“既无法寻求体育仲裁解决,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相关文件(如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规则)“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和“一裁终局”的原则,与诉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存在冲突(体育协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可能损害当事人诉权”。

  行业仲裁没有“越位”权力

  以“足球运动员讨薪”这一类型事件为例,属地法院可以“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为由不予受理,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面对已经解散的俱乐部不再有任何约束力,这就导致运动员作为弱势群体“欲诉无门”。

  法院向国家体育总局发送的司法建议,包括“加快推进《体育法》修改准备工作,积极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尽快审议修订《体育法》,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以及“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之前,加强对各体育协会的监督指导,要求各体育协会不得限制其会员单位或运动员就体育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虽然典型的体育纠纷从相对数量上来说并不多,但随着中国体育的发展,我们应该划清‘体育行业解决问题’和‘司法管辖’之间的边界,双方相互配合,最终目的是依法解决纠纷。”董双全说,“关于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制度,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也希望国家体育总局可以促成体育法规的完善、体育仲裁机构和制度的建立。”

  在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制度明确建立之前,最合适的“替代方案”仍是由“行业仲裁”解决问题——中国足协已经向法院复函表示会提请下一届中国足协会员大会时进行相关议题的审议表决,《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文字将不再出现,而法院方面“删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建议,中国足协表示会对此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裁委会工作规则第四条内容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已经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足球行业纠纷。

  体育仲裁不必“流于形式”

  “建立体育仲裁的目的,无外乎更好解决体育行业争议和体育行业纠纷,在这个大前提下,我国体育仲裁队伍建设和国际参与是重中之重。换句话说,我们要清楚了解体育行业的规则、规矩和规律,才能正确完成体育仲裁,无论是国内的案例还是国际的案例。”曾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仲裁员(因以辩护律师身份代理运动员直接参与案件不再担任仲裁员)、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驰说,“仲裁和诉讼是两回事,学者和律师都需要亲身经历更多案例,用理论来保障实战胜利,用实战来促进理论研究。”

  总部位于瑞士洛桑的CAS历史并不悠久——1984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提议国际奥委会设立处理体育纠纷的国际性仲裁机构,CAS应运而生,并在后期脱离国际奥委会成为国际独立仲裁机构,体育相关人员与组织,包括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俱乐部、赛事联盟、赞助商及转播机构都可以向CAS提交仲裁或调解申请。

  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采用不公开审理程序以及仲裁案当事人的保密需求,国内体育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CAS并不熟悉,仲裁员接手的案例也只在业内小范围流传,直到今年年初游泳运动员孙杨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官司进入二审(孙杨一审胜诉),CAS才为大众熟知——对于刚刚进入讨论阶段的中国体育仲裁机构而言,无论中国的体育仲裁机构能否在短期内建立成型,CAS的运营模式和操作程序都是教科书一样的借鉴材料。

  孙杨被禁赛8年的仲裁结果,是中国体育无法回避的惨痛教训,专业体育仲裁人员对非专业人员在孙杨仲裁案二审时强行插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感遗憾”。但“孙杨仲裁案”并非普遍存在,类似案件的数量尚不足以支撑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

  “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从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至今25年始终未能建立,同时中国体育和中国体育产业在这25年当中飞速发展,这说明体育仲裁制度对中国体育来说其实是‘锦上添花’的事情,如果设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需要克服太多障碍,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的仲裁机构中单独设立体育仲裁,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刘驰说,“比如在已经建立的商事仲裁机构中增加体育仲裁业务和体育仲裁员名单,最大限度使各方面利益得到保障,实际上从仲裁员的角度看,无论是独立仲裁还是现有机构仲裁,他们最需要的是仲裁业务。”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加速着中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化的进程,无论以“奥运战略”为核心内容的竞技体育,还是以“全民健身”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体育,“体育领域法治和行业作风建设”都是达成“体育强国”成就的重要标志——在体育话语权显得越发重要的国际体坛,中国的体育仲裁不该失位。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郭剑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10月13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