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北京时间7月9日,据《PP体育》报道,“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7月17日,苏宁体育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苏宁体育认为,苏宁体育依法享有案涉节目“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的著作权权利,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未经授权传播案涉作品,侵害了苏宁体育公司就涉案赛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且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直以来,在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方面,维权难度较大。“体育赛事转播类似电影制作,也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该适用著作权保护。
从赛事版权价值的角度来看,体育版权收入是联赛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是部分球队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实现了有效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体育版权价值,支持产业发展。
从持权方及用户的角度来看,对赛事版权的有效保护可以使持权方有效的策划更多版权变现模式,从而促使转播方投入更多更好的制作技术和专业人才,生产更好的作品,以便更进一步提升用户观看享受。
而从整个体育产业发展来看,近些年来,全球体育产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程,足球赛事拥有广泛受众,极具商业潜力与社会价值,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支撑。在此背景情况下,法院认定该赛事节目足以构成类电影作品,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该判决明确了赛事组织者的权利合法性和可保护性,有利于规范当下体育赛事领域的竞争秩序,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对维护体育版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